為明確客戶(以下稱“甲方”)與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莞寶寶IC借記卡(以下簡稱為“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雙方應予共同遵守。
第一條 業務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定義為:
1.莞寶寶卡:乙方莞寶寶卡不限客戶年齡辦理,本協議特指未滿18周歲客戶持有的莞寶寶卡。
2.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指甲方為乙方莞寶寶卡客戶(未滿18周歲)的法定監護人,通過乙方營業網點與其被監護人的莞寶寶卡建立監護綁定關系。
第二條 莞寶寶卡監護關系的綁定和服務內容
(一)甲方與莞寶寶卡建立監護綁定關系,要求甲方為乙方個人客戶且為該莞寶寶卡客戶的法定監護人,并出示本人及莞寶寶卡客戶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證明其監護關系材料的原件(如戶口簿、出生證等)辦理。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其被監護人的莞寶寶卡的零花錢管理服務,以及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手機銀行可加掛該莞寶寶卡并提供交易明細查詢、掛失、定活互轉等便捷服務,乙方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或減少相關服務內容和范圍,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繼續使用。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自愿申請在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與其被監護人的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并遵守乙方相關業務規則和業務規定,經乙方審核通過后,即可享受相應的服務。
(二)甲方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與其被監護人的莞寶寶卡監護關系的綁定、變更、注銷等手續,應按乙方業務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在業務辦理完畢后認真核對,并簽名確認。甲方保證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有虛假,甲方同意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三)原則上,莞寶寶卡的監護關系綁定僅對應一個監護人,協議期間需要變更監護人,需原監護人與新監護人同時親臨乙方營業網點申請變更;如原監護人去世無法到場,需新監護人提供其死亡證明。
(四)協議期間,監護人與莞寶寶卡客戶的監護關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監護人需主動向乙方申請解除該莞寶寶卡的監護綁定關系,否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五)甲方在乙方建立的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在莞寶寶卡客戶年滿18周歲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動解除,相關服務隨之終止。
(六)甲方在使用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的服務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業務規定或規則的需同時遵守。
(七)甲方不得利用該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申請,并及時告知甲方其申請的受理情況。
(二)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服務內容、操作流程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甲方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乙方將提前公告和通知(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通知,具體可供選擇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網站公告、營業網點公告、微信公眾號公告、短信通知、報刊公告等)甲方。該等調整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甲方有權在公告期內選擇是否同意該等調整,如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調整內容,甲方有權向乙方申請終止莞寶寶卡監護綁定關系的服務,否則視為甲方同意該等調整,調整后的條款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五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約束。
(二)有關本協議的一切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乙方不介入甲方與第三方之間的交易糾紛,但可協助甲方查明交易情況。
第六條 其他
(一)若甲方更換協議簽訂介質(含換卡不換號、換卡換號)則協議期限內正常執行。
(二)若簽約協議介質銷戶則即時終止該協議。
(三)未盡事宜,應依照金融法規和銀行有關業務規定處理。
(四)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